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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柳职院党字〔2020〕6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1 17:36:43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全校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尽职尽责、担当作为,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柳州市关于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干部在我校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中,非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及时纠错改正,不做负面评价,予以免责减责。

第三条  容错纠错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宽严相济。正确对待干部在推进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和失误错误,提升全校干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辩证看待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三)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 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四)坚持容纠并举,公开透明。容错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纠错做到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于公心、不谋私利、经过规定程序或者能够主动纠错,积极避免和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战略部署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敢于担当、先行先试、积极作为,但因缺乏经验而出现无意过失或失误的;

(二)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不是主观故意,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双高建设”等工作中,积极作为、大胆探索、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负责,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出现失误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破除障碍,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等出现失误的;

(七)其他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

第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造成严重影响被问责的,不予容错。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谁问责,谁负责”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干部失误、错误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容错认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应当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机制。

干部本人或部门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承办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给与解释答复。 

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再受理。

(二)调查核实。承办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容错认定以及免责、减责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议。

(四)决定。学校党委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建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结论。

(五)反馈。经学校党委审定,对给予容错的,由承办部门书面反馈给容错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跟踪管理。承办部门负责对容错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对象的主管领导负责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在回访教育、跟踪管理期间再次出现同类失误或错误的,严肃问责相关的责任人。

(七)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承办部门及时入卷归档。

第八条  容错结果的运用

(一)予以容错免责的,在评优评先、考核奖励、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二)予以容错减责的,酌情减轻组织处理和有关处分。

第九条  健全纠错机制

(一)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二)需要纠错的,问责部门应在做出容错免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整改要求。纠错对象应在收到纠错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认真落实整改任务。纠错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履行纠错责任,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室负责纠错监督工作。

(三)对存在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采取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对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对抗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完善保护澄清机制。正确对待信访举报问题,特别是对因容错事项收到信访举报的个人,学校党委、纪委将依法依纪严格甄别,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一)对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应当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通过谈话、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按程序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四)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跟踪回访和综合评估机制

(一)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定期进行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二)对问责处分影响期满且改进明显、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规定的可重新纳入干部选任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通过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大力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理的干部、职工。其他人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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