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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柳职院党字〔2020〕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1 17:03: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初心使命,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国内一流的高职名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巡察工作要求,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发现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

(四)指导被巡察部门加强对巡察成果的运用,督促做好巡察整改工作;

(五)负责对巡察办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兼任,另设专职巡察办副主任1人,负责巡察日常工作。巡察办的主要职责:

(一) 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督办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事项和巡察成果的运用;

(七)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做好巡察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九)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对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巡察工作专家库。巡察工作专家库成员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员中层领导干部以及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中选聘。巡察工作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确保相对稳定。

第七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开展巡察工作前组成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一般由学校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实行一轮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从巡察工作专家库中抽取选聘,成员一般为35人,实行一轮一组合,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为:

(一)学校各行政职能、教辅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九条 巡察工作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开展,并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具体巡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守高校意识形态阵地,对课堂、讲座、教材、论坛、网络、研讨会的管理情况;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等相关文件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情况;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实,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党的组织生活质量,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院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情况;坚持“三会一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情况;正确处理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情况;领导班子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情况;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约束自己,严格教育管理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情况;反对利用职权与民争利、侵害师生利益情况;防止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情况;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开展“谈话提醒”情况。

(六)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点检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主动上报、查处和整改本部门人员违规违纪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工作由巡察组深入巡察对象所在部门集中进行,工作方案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学校党委审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巡察。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师生员工进行个别谈话,以及向有关知情人面询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巡察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密切关联的部门了解情况。

(七)列席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党政联席会、支部委员会等会议。

(八)请求协助。商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环节。根据巡察工作总体安排,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拟出巡察对象、内容、方式及巡察组人员组成等,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对巡察组组长进行授权。由巡察办协调巡察组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巡察组应按照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二)了解环节。巡察组深入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后,分别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会,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按照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察工作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

(三)报告环节。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学校党委会专题会议汇报每次巡察工作情况及总体情况。

(四)反馈环节。学校党委会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后,巡察组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有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五)移交环节。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巡察办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整改环节。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在巡察组反馈意见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及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并及时在本部门公开巡察整改情况。

(七)督办环节。巡察办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领导干部违纪线索台账,对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定期督办、确保落实。经学校党委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办可检查督办发现问题较多、巡察后信访反映仍相对集中的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整改情况。

(八)结果运用。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对象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职称评审、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宣传、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情况,在巡察工作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线索,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处理巡察移交事项,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巡察移交问题,处理情况要按规定时限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办要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结果应用的督查,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

第十五条 巡察组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巡察组不干涉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的具体问题,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将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归类存档。

第十八条 巡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巡察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材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师生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巡察工作时期,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先经巡察组批准,后再履行校内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提供支持配合或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 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或部门党员干部发现巡察组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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