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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柳职院纪字〔2018〕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3 16:41: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中 国 共 产 党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柳职院纪字〔201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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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1417号)和柳州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柳纪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我校实行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校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以及内设机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都必须执行报告备案制度。

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参加人员的范围和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

报告对象需填写《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由本人和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名,分别交所在部门、学校组织部(径送人事处)和纪委(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三、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在操办喜庆事宜前应向组织进行报告备案,事后如报告事项有变动的应重新报告。

报告对象操办丧事的,请于事后10日内向组织进行报备。

四、相关纪律要求

科级以上干部要坚持节俭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严禁使用公物、公车或利用职务影响为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服务;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科级以上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未尽事宜,请与学校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772-3156485,3156006。

 

附件:1.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

宜报告登记表

2.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备案

制度的通知》(柳纪发〔2015〕1号)

3.《关于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1417号)

 

 

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1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级以上干部操办     事宜报告登记表

报告人

 

部门及职务

 

操办事宜

 

拟设酒席时间

 

天数          

拟设酒席地点

 

拟邀请人员范围

 

人数

  人

酒席规模

酒席标准

元/桌(含酒水等)

拟使用车辆

数及来源

 

承诺事项

本人承诺遵守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桂纪发〔2014〕17号),坚持从简、节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宴请人数将不超过   人,并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告人

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分次分批宴请的,在“拟邀请人员范围”、“拟设宴时间”、“拟设宴地点”栏内填写每次宴请信息。2.事后如报告事项有变动的应重新报告。

附件2: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柳纪发〔20151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柳东新区(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在我市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执行报告备案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的干部,都必须执行报告备案制度。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各单位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全市市委管理干部的事项报告,分别报本单位、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

二、报告内容

报告对象需填写《柳州市领导干部操办   事宜报告登记表》,由本人签名,并报告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参加人员的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

全市市委管理干部的报告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所在单位留存,其余两份分别报市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市委组织部(径送干部监督科)备案。

三、报告时限

全市市委管理干部在操办喜庆事宜前应向组织进行报告备案,事后如报告事项有变动的应重新报告。全市市委管理干部操办丧事的,请于事后10日内向组织进行报备。

四、重申相关纪律要求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坚持节俭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邀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人员参加;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借机敛财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严禁使用公物、公车或利用职务影响为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服务;严禁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未尽事宜,请与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电话:2811250

 

附件:1.柳州市领导干部操办   事宜报告登记表

     2.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中共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2月4日

 

 中共柳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52月11日印发

 

附件3: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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